1)补充电
1.1在贮运过程中,由于正常的自放电,蓄电池会损失部分容量,使用前请先按“表3”补充电(若出厂日期在一个月内,且对*容量输出要求不高,可直接投入使用)。
1.2如果安装、使用一段时间后,暂停不用,请按“表3”定期进行补充电。
表3 蓄电池储存温度与补充电频率
贮存温度 | 补充电时间间隔 | 补充电方法(a、b任选;低于5℃时选c) |
<20℃ | 每9个月一次 | a)2.23~2.27V/单体定电压,限电流0.20C10 (A),充电2天; b)2.30~2.35V/单体定电压,限电流0.20C10 (A),充电12~24小时; c)低于5℃时,2.35V/单体定电压,限电流0.10C10 (A),充电2天。 |
20℃~30℃ | 每6个月一次 | |
31℃~40℃ | 每3个月一次 | |
41℃~50℃(避免) | 每2个月一次 |
注:C10指蓄电池的10小时率额定容量。例如:12V100Ah蓄电池的额定容量为100Ah,充电电流为0.1C10(A),即0.1×100=10A;充电电压:12V电池为2.35×6=13.80V。
放电
2.1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断依据(三个条件之一即可):
2.1.1 核对性放电试验:放出额定容量的30~40%;
2.1.2 容量放电试验:放出额定容量的80%;
2.1.3 放电终止电压的取定,一般情况下按“表4”的相关参数设置。
表4 放电参数设置及容量检测标准
放电率 | 放电电流(A) |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(V) | 容量检测标准(25℃) |
10h | 0.1C10 | 1.80 | ≥1.00C10 |
5h | 0.16C10 | 1.80 | ≥0.80C10 |
3h | 0.25 C10 | 1.80 | ≥0.75C10 |
1h | 0.55 C10 | 1.75 | ≥0.55C10 |
27min | 1C10 | 1.60 | ≥0.45C10 |
2.2不要使蓄电池放电时端电压低于以上规定值,过放电将大大缩短蓄电池的使用寿命,严重时将造成蓄电池不能再使用。
2.3放电后不要存放,请立即充电,存放时间长不得超出4小时,否则较长时间的搁置后有可能发生重新充电困难,导致蓄电池无法使用。
2.4大允许放电电流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之内:
放电电流 I≤1C10(A),持续放电(间歇放电时蓄电池单体终止电压为1.90V);
放电电流 I=3C10(A),放电时间 T≤3min;
放电电流 I=6C10(A),放电时间 T≤10s。
*经常性的大电流(>1C10)放电,将对电池寿命造成不利影响。
2.5为保证电池使用寿命,每次放电深度不能太大,放电容量不要超过80%。特别是用电频繁的地区,放电后的蓄电池应有富余容量,防止由于*深度放电给电池造成损害。
充电
3.1 浮动充电(浮充电)
3.1.1适用于*浮充使用场合,浮充使用场合是指蓄电池总是与电源连接,且处于充电状态,当外电源停止或输入异常时,由蓄电池对负载供电。
3.1.2充电参数如下:
充电电压:2.23~2.27V/单体(25℃), 建议2.25V/单体;
大充电电流:0.20C10;
温度补偿系数:-3mV/℃·单体(以25℃为基点)。
新蓄电池不进行初充电
蓄电池的首次充电称为初充电,初充电对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和电荷容量有很大的影响。若充电不足,则蓄电池电荷容量不高,使用寿命也短;若充电过量,则蓄电池电气性能虽然好,但也会缩短它的使用寿命,所以新蓄电池要小心谨慎地进行初充电。对于普通蓄电池在使用前一定要按充电规范进行初充电。对于干荷电铅蓄电池,按使用说明书,虽然在规定的两年储存期内若需使用,只要加入规定密度的电解液搁置15min,不需要充电即可投入使用。但是,如果储存期超过两年,由于极板上有部分氧化,为了提高其电荷容量,使用前应进行补充充电,充电5h-8h后再用。
蓄电池不进行补充充电
充电不彻底,易造成极板硫化;同时,在使用中充、放电的电量是不平衡的,倘若放电大于充电而使蓄电池长期处于亏电状态,蓄电池极板就会慢慢硫化。这种慢性硫化,会使蓄电池电荷容量不断降低,直到起动无力,大大缩短蓄电池的使用寿命。为使蓄电池极板上的活性物质及时得到还原,减少极板硫化,提高蓄电池电荷容量,延长其使用寿命,对蓄电池应定期进行补充充电。
蓄电池过充电